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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21 08:59:00
〖发布日期:2017-08-2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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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牧人之家经营管理,提高牧人之家服务质量,促进牧人之家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牧人之家,是指在正蓝旗旅游发展规划区域内开办,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以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旅游业态。

第三条 文化旅游业发展是我旗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对推进农牧业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全域旅游及四季旅游、农牧民增加收入、扩大就业、脱贫致富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科学编制旅游发展区域详规,依托我旗自然生态草原畜牧业休闲观光优势资源和文化特色,做到“一区域一品牌”、“一嘎查一优势”。

第四条 正蓝旗行政区域内,经营牧人之家、游牧生活体验点休闲观光点经营实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牧人之家实行苏木镇场“属地管理”,受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农牧、生态、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卫生、食药、工商、物价、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2016)104号文件的要求,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牧人之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牧人之家建设,应当符合所辖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坚持保护环境、注重特色、突出文化、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第七条 从事牧人之家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牧人之家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正蓝旗旅游发展规划。

2.法人户籍为正蓝旗。

3.牧人之家经营规模为10顶以上(含10顶)蒙古包,至少具备住宿、娱乐项目之一,有20㎡以上面积的独立厨房、水冲式卫生间、污水处理池。经营规模在10顶蒙古包以下的均称为游牧生活体验点,相关条件要符合餐饮标准。牧人之家和游牧生活体验店蒙古包须采用可逆性(可拆除)底座。

4.新建牧人之家布局原则上距国省道1公里以外,与已开办牧人之家至少保持2公里距离,旅游公路和乡村道路沿线按照全旗旅游规划和详规执行。

5.申报人需提供牧人之家名称、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各娱乐项目名称、蒙古包数量、厨房面积、卫生间类别及厕位、建设规划及平面布局和效果图(标明与主要道路和河流、水域的距离)。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嘎查村(分场)提出申请→到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苏木镇(场)根据旗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牧人之家规划平面布局效果图及所处位置进行初审→到文物部门进行审核→到生态部门办理草原征占预审和审批手续→到旅游主管部门集中签订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湿地、消防、旅游等行业责任状→持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到工商、卫生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湿地、消防和旅游等部门行业责任状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其中明确单位联系人,并做好签订责任状后跟踪调查、监管工作。

第九条 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规定和要求。饮用水水源清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旅游活动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牧人之家要具备污水和垃圾处理措施,不得直埋;配备灭火器材,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厨房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设有停车场。

第十一条 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一年参加一次行业培训。员工应参加就业部门的技能培训和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牌匾要有蒙汉双文,蒙汉文在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翻译使用。牌匾和标示标牌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外观整洁美观。要按照全旗统一标准要求制作。

第十三条 牧人之家整体风格体现地区特色和蒙元文化特色,秉承传统,要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不得挂彩旗和使用各种鲜艳颜色的蒙古包,原则上使用传统毡包。

第十四条 “牧人之家”须在醒目处设立食药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牧人之家”旅游点开展骑马、乘驼、勒勒车等娱乐项目,必须使用民族传统马笼头、马鞍等用具,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持有马、驼等动物检疫许可证,配有安全员,为游客上保险。

第十六条 全旗范围内草地上禁止开展沙滩摩托车、草原观光车(卡丁车)及其他容易破坏草原生态的娱乐项目。沙地开展卡丁车项目需经生态部门审批。水上娱乐项目和飞行项目必须许可齐全,通过质检部门检测合格,上保险方可运营。

第十七条 牧人之家实行星级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并按盟旗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严格实行年度复核制。苏木镇场嘎查村和旅游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牧人之家的监督检查。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要限期予以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定星级牧人之家,并颁发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牌匾。被评经营者可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品牌宣传中使用其荣誉,并优先享受自治区、盟及旗内牧人之家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牧人之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内蒙自治区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2016)104号文件依法落实旅游市场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苏木镇场建立健全牧人之家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各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游客投诉。

第二十条 建立牧人之家经营统计调查制度和服务质量公示制度。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向社会公示:

(一)服务质量情况。

(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三)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利益并自觉接受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旅游市场经营场所年检,年检标准除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其他业务部门职能职责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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